撤銷緩刑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一、撤銷緩刑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撤銷緩刑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是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數罪併罰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根據刑法規定,緩刑的適用應當具備刑種條件、實質條件和排除條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是緩刑適用的刑種條件。各國對於被判何種刑罰的人可以適用緩刑的規定不同,儘管有學者提出可以在判處無期徒刑的同時宣告緩刑兩年執行,但我國刑法僅將緩刑適用限定在短期的自由刑,即拘役和有期徒刑,並且限定了短期自由刑的刑期限度為三年以下。其理由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刑罰裁量應當與行為人的罪行輕重和刑事責任相當。緩刑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
(二)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是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根據對犯罪分子被判處的刑種和刑期,仍不能完全判定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還應考慮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刑法沒有規定具體考慮的因素,司法實踐中一般考慮的犯罪情節有犯罪動機、是否過失、有無防衞過當和避險過當、是否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考慮的悔罪表現有是否自首、立功或主動退贓賠償。此外還應考慮行為人的個人情狀,包括一貫品行、個人經歷、學歷教育、職業技能、犯罪歷史、生活環境、再犯可能性的身體和精神狀況等因素。
(三)犯罪分子不得為累犯是緩刑適用的排除條件。刑法規定累犯不得適用緩刑,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很可能再次犯罪或難以防止其不犯新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緩刑被撤銷了之後,代表着犯罪人員會被收監,只要在此期間犯了新罪必定就要按數罪併罰的方式來進行判決,但對於判決的刑期,就要看案件的最終情況,會按照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來進行酌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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