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有哪些?
生活中我們經常聽説各類人進行不同的鑑定,包括工傷鑑定、傷殘鑑定以及交通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而這其中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是存在很相似的地方,但也有一些不同之處。究竟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是什麼?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
1、申請鑑定主體不同:工傷鑑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僱傭單位均可;傷殘鑑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2、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鑑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鑑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鑑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鑑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鑑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3、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工傷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工傷鑑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受傷評定》,傷殘鑑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鑑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4、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鑑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相關知識:工傷鑑定應該去哪裏做
1、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2、因工傷申請工傷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工傷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3、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4、自工傷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工傷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複查鑑定。
5、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6、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7、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工傷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之間的區別主要存在於四個方面,包括鑑定主體不同、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鑑定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鑑定時間不同。詳細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小編在此就不贅述了。本站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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