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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時水泥漿濺入雙眼,與發包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

施工時水泥漿濺入雙眼,與發包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

申請人劉某某稱,該工程有限公司在取得某路段施工權後,違法將該工程部分轉包給向某某。劉某某在當年5月,經向某某僱請,進入一隧道工地做事,工作內容是在噴漿機旁邊摻水泥。當年6月3日凌晨5點左右,濺出的水泥漿不慎濺入申請人雙眼,申請人隨即就醫。當年11月22日,申請人因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被迫出院,並多次與項目部負責人協商賠償事宜未果。

辦案思路及心得

申請人作為農民工外出務工,雖未與被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故應依法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事實勞動關係,按工傷處理。點評:發包單位將經營權承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由誰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作為該案件的代理人分析,根據原勞社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被申請方將其經營範圍內的業務發包給不具備法定用工資格的自然人向某某,向某某在承包被申請方的工程後,為完成該工程所聘請的勞動者,被申請方應依法對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可以確認申請人作為自然人向某某聘用的勞動者與被申請方之間事實勞動關係成立。

裁判結果

申請人作為農民工外出務工,雖未與被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故應依法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事實勞動關係,按工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