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貼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們知道,只要是在高温環境下工作的職員,企業單位都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向其發放高温補貼的,但是不少民事主體不知道高温津貼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故而無法判斷企業單位是否是按照既定的標準進行發放,在權益受到侵害之後,也不知道該如何尋求救濟,所以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高温津貼的法律依據:
衞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温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温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温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温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温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
4、高温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温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温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温度達33℃以上的人羣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説,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温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温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貼。而高温天氣下,工作場所温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八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税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税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税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税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温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該規定,可以知道,只要是滿足了受領條件的主體,在高温費的發放期間,每月都可以領取到相同金額的高温費,由於該費用是職員工資的一部分,故而需要採取現金的形式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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