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高温補貼

江蘇夏季高温費的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江蘇夏季高温費的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     崗位工資">崗位工資     病假工資">病假工資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試用期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標準

對於那些在夏季高温環境下,也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從事勞務作業的,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按照當地的高温費的發放標準的規定,支付相應的高温費。由於我國各地的地理位置存在差異,高温費的發放標準也是不同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江蘇夏季高温費的發放標準的相關信息。

江蘇高温補貼標準:

根據江蘇省人社廳、省國税局、省地税局《關於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的通知規定:

企業夏季高温津貼的適用條件和標準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温津貼,可按照規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温補貼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2013年5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案例》(修訂),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温補貼,屬於違法行為。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温,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儘管江蘇今年不打算調整高温費了,但是從目前來看,江蘇的標準仍舊位於全國前列,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津貼。

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温費,可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費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等實際物品衝抵。如果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沒有拿到的,可到勞動監察部門匿名舉報。

是由當地的社保局、人社廳以及地税局聯合制定的法律規範規定的,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對於那些滿足受領條件的職員在六至九月份,都是可以領取相同的金額的,此種費用由於屬於職員工資的一部分,需要以現金的形式發放。

標籤:發放 夏季 江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