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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温補貼發放標準2021年是怎麼規定的?

近幾年,隨着勞動者對自身權益的關注,國家規定的許多勞動者權益越來越受到勞動者的關注,如高温補貼的發放也是國家強制規定的。在我國,各省的高温補貼發放標準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會有所不同,那江蘇高温補貼發放標準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在以下文章中為您提供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江蘇高温補貼發放標準2021年是怎麼規定的?

一、江蘇高温補貼發放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江蘇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温津貼。對於室內工作人員的高温津貼,江蘇則將發放權下放給企業自主決定。

今年,江蘇的高温費暫不調整,標準依舊執行2011年的規定,即每人每月200元。從6月起發放,連發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津貼。但是最遲10月底必須全部發放到位。本次專項檢查,人社部門將對存在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及時立案,依法調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二、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温補貼是違法的

如果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而不發放的,屬於違法行為,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相關規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仍然執行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進行發放,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9月共四個月。對於勞動者來説,雖然高温補貼的費用不多,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如果勞動者符合高温補貼的領取條件而用人單位不發放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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