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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誰承擔責任

法律1.56W
企業清算誰承擔責任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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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承擔責任

上文已經述及,腳手架坍塌砸傷行人屬於物件侵權。《民法通則》規定了物件侵權的基本規則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物件致損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同時《侵權責任法》細化了構築物及其附屬物致人損害的責任認定方式,下面為您詳細介紹新法與舊法在構築物損害上的具體差異:

(一)致害物須為構築物,具體為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該構築物一般被理解為公共構築物。所謂公共構築物,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所提供的為公眾使用的建築等有體物及設備。由於《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了建築物的致害責任,應當將構築物理解為除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以外的建築有體物及設備。

(二)構築物須為特定的人維護、管理、設計、施工。在該種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中,致害的構築物必須為特定的主體維護、管理。維護、管理,是指公共構築物設置後的維護、保養、修繕及保管,其管理的對象,亦專指對構築物的管理,不包括對人的管理。在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連帶責任中,構築物還必須由特定的主體設計、施工。設計,指的是對構築物進行事前的設計;而施工,則是指由特定的施工人建造構築物。

(三)該構築物的維護、管理須有欠缺。欠缺,通常指一種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維護、管理的欠缺,就是指構築物維護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因而致該構築物缺少通常應具備的安全性。維護欠缺,是指構築物在維護中存在不完備的問題,致使公共構築物的維護存在缺陷。管理欠缺,是指構築物存在維護不周、保護不當、疏於修繕檢修等不完善的問題,使構築物不具備通常應當具備的安全性。

腳手架坍塌砸傷行人屬於意外傷害事件,追究事故傷害的主體時,應當從腳手架的使用者來進行認定,畢竟腳手架的使用者應當承擔使用管理不當而導致坍塌致行人受傷。需要注意的是,在沒辦法找到人身傷害案件的責任主體時,受害者可以向建築單位或者公司企業進行索賠,這是法律上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