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説要撤銷要約,什麼是要約的撤銷?
一、合夥人説要撤銷要約,什麼是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撤銷與撤回都旨在使要約作廢,或取消要約,並且都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實施。但兩者的區別在於:撤回要約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要約則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由於撤銷要約時要約已經生效,因此對要約的撤銷必須有嚴格的限定,如果因為撤銷要約而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害,要約人應負賠償責任。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生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生效力。而對要約的撤回並沒有這些限制。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要約是不得撤銷的。
相關規定:
二、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於:從表現形式上看,受要約人沒有發出承諾通知之前,生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是要約撤回,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是要約撤銷。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必須要準確記憶,要求受要約人要有兩個並列的條件並且缺一不可,條件是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和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民法典》規定,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儘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則不可撤銷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後,基於對要約的信賴,已為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在要約撤銷以後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
要約的撤銷的意思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那裏生效後,合同其中一方要求取消該要約的情形就是要約撤銷。要約的撤銷與要約的撤回兩者是有區別的,要約撤回是要約未到受要約人之前,其中一方當事人宣告要取消要約,要約撤銷則是要約生效之後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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