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撤銷要滿足什麼情形
一、監護權的撤銷要滿足什麼情形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管轄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第三級案由。監護是民法上規定的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項重要法律制度對於監護的性質,我國學術界歷來有不同的觀點。但是,無論持監護權利説或是採義務説、職責説,都認為監護人是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設,監護人都要履行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2)保管被監護人的財產。此處的保管,不僅包含保護、管理財產的行為,還應包括必要的經營行為和處分行為。法律要求監護人履行其職責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3)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一般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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