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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怎麼規定公司對離職員工的補償的

勞動法怎麼規定公司對離職員工的補償的
律師解析:公司對離職員工的補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的規定,即公司有過錯的,應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是違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則給予雙倍的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