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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髮工資嗎

發的。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十六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第十七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第十八條工人職員的本人工資低於該企業的平均工資者,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於該企業的平均工資40%,應按平均工資40%發給,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第十九條工人職員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而退職者及退職養老者,本人仍得按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甲款的規定,繼續享受疾病醫療待遇至死亡時止。
第二十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除領取非因工殘廢救濟費、本人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外,其他勞動保險待遇應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者,須經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證明,如當時無法取得上項證明,須由工會小組長或小組勞動保險幹事證明,始得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病癒復工時,應取得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能工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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