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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補償金税費

計算方法為:扣除三倍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個人繳税月工資。再以個人繳税月工資為基數按照税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但是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税時應予以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補償金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