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經濟補償金要繳税嗎
一、勞動經濟補償金要繳税嗎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二、被公司勸退是否有經濟補償
勸退屬於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而不是勞動者認為的僅僅是經濟補償。但前提是勞動者要能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事實上,每月工資都打到銀行卡上有工資憑證,足以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證明勞動關係還可以參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因此,既然公司明確表示勸退,勞動者可以主動出擊,依據上述理由,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2個月工資)。
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那裏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税,這要看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有多少。根據有關規定,超過一定的金額之後,那麼對於超過的部分就需要承擔個税。若是經濟補償金並沒有超過這個金額標準,則就是不需要繳納個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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