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賠錢?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3.02W
律師解析: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續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話,單位應當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話,單位應當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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