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
當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時就會涉及到續簽的問題,如果合同到期會分為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和公司不願意續簽這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下對勞動者的補償金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我們在遇到此類事件時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的標準。
一、勞動合同不續簽分類
1、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給經濟補償。
2、除非是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3、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待遇的情況要求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也要給經濟補償。
二、補償金規定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7)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7)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標準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合同公司不會給予勞動者補償金,如果是公司不和勞動者續簽合同就會按照解除合同的幾種情況按照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有很多個人遇到時辦理會相對困難,可以聘請律師來為我們全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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