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到期不續簽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法律2.52W
到期不續簽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是否賠償呢?

1、如果你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那麼,你就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勞動合同期滿時,只要你願意,公司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10年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應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要麼要求公司續簽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注意:不是經濟補償)。3、公司不再與一個有7年工齡的同事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不是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只補償他2年也就2個月工資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合同到期是公司表示不再與你的這個同事續簽勞動合同的,因此需要向他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由於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因此,經濟補償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的規定,經濟補償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所以,支付他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是正確的。4、你的情況跟他不同,公司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故,公司需要向你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補充問題1995年實施《勞動法》以後,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的用工形式已不復存在,所有職工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不過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之分而已。而按照相關規定, 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因此,只要你從參加工作之日起,就始終在公司服務,從未中斷或離開過,第1年的所謂臨時工階段,理所當然的應按照連續工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