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員工不續簽是否有賠償
勞動合同的期限本身也是給員工一個重新選擇的機會,有些員工可能也會覺得當前的工作崗位沒有太大的上升空間,所以也正好藉着勞動合同到期為理由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並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這種意向。其實勞動合同到期以後的辭職相對來説就更加好處理了,可是有些員工在這種情況下還比較關心合同到期後員工不續簽是否有賠償?
一、合同到期後員工不續簽是否有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非單位原因導致不續簽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主張經濟賠償金也是沒有道理的。
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種情形有: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後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補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勞動合同要怎麼續簽?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對價是不一樣的。
2、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除非公司要求續簽的合同當中降低了相關的待遇是員工不能接受的,那公司的這種做法導致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也可以要求賠償。正常情況下不打算續簽了也要提前的告知公司,一定要妥善的處理好這段即將終結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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