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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

單位不與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合同期滿,降低工人的僱主的工資和員工不同意簽訂僱主繼續破產或經營許可證;規定撤銷。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018年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