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
《勞動合同法》辭退規定具體如下:
一、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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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離用人單位不開離職證明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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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病假公司不給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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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員工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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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公司不合理的罰款,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勞動報酬有爭議的,可以自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面對公司的不合理罰款時,首先可以與公司協商,爭取以最輕鬆和平的方式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