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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作可以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有哪一些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產生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定作人同承攬人之間的承攬合同關係;二是承攬人同承擔承攬任務的輔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間的“次承攬”關係,也稱之為“轉包”。
第三人完成的輔助工作,對於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承攬人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問題,作為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承擔責任,而承攬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應的合同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工作可以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有哪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