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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