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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怎樣認定

下列情形認定為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怎樣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