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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和撤職的區別

免職和撤職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性質不同,撤職是行政處分,而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無懲戒性質。
2、兩者的條件不同,針對違法記錄情節較為嚴重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後果的公務人員,可給予撤職;而免職處理可以是免去現任職務,或者是職務自行免去。
3、兩者導致的後果不同,撤職導致的影響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任對應的級別和工資;如果是行政撤職期滿解除之後,不視為恢復原有的職務、或原職級,但如果之後因表現良好職務晉升,對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則不會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而免職,一般是不影響級別和工作的;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會受到一定的要影響,有的還會失去公職和工作。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免職和撤職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