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和玩怱職守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客體的區別:濫用職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和合理,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勤勉和盡責。
二、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
1、行為性質的區別: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
2、行為方式的區別:從行為方式上講,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但是濫用職權罪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只是行為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別,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
3、結果要件的區別:濫用職權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2人、輕傷5人以上即可立案;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萬元即可立案;玩忽職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傷要3人、輕傷10人以上才能立案外;還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才能立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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