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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職和免職的區別

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為:
一是性質不同。
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二是條件不同。
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
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
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

撤職和免職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