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合同免責條件真的能免責嗎?
一、信託合同免責條件真的能免責嗎?
如果信託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了損失,這個免責條款也可能是無效的,要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免責條款”固然是信託公司為保護自己而提前約定,但畢竟是個格式條款,不必過分憂慮。真的因為信託公司重大過錯導致損失,這個免責條款也可以是無效的,照樣能追償。
信託免責條款在當代信託實踐中越來越常見。目前,大多數國家均認定基於欺詐而違反信託義務的免責條款無效,但對受託人何種程度的疏忽可以受免責條款保護持不同意見。許多國家的相關規則還區分職業受託人與非職業受託人,並對其適用不同的法律標準。信託免責條款效力的認定應在信託委託人訂立信託條款的自主權、受託人與受益人的權益保護之間尋求平衡點。我國可以考慮借鑑普通法系國家的相關經驗來構建本國信託法中的受託人免責制度。
二、信託合同應應該注意的事項
(一) 信託目的;
(二) 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權限;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投資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税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委託人和受託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一般免責,免的是“違約責任”;也就是説出現了這些問題,信託公司有權“不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的全部損失;但不是説出現了這些問題,信託公司就有權不履行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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