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有哪些?
一、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有哪些?
1,時效免責。即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後不再承擔強制性法律責任。對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督促法律關係的主體及時行使權利、結清債務,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以及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質量,有着重要的意義。
2,不訴免責。即所謂“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在我國,不僅大多數民事違法行為是受害當事人或有關人告訴才處理,而且有些輕微的刑事違法行為也是不告不理。在法律時間中,還有一種類似不不訴免責的免責方式,即在國家機關宣佈有責主體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權利主體自己主動放棄執行法律責任的請求,必須注意,作為免責形式的“不告訴”必須是出於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自由意志。如果“不告訴”之不作為是在某種壓力或強制環境下做出的,則不構成免除有責主體的法律責任的條件和依據。
3,自首、立功免責。即對那些違法之後有立功表現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
4,補救免責,即對於那些實施違法行為,造成一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歸責之前採取及時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這種免責的理由是違法者在歸責之間已經超前履行了第二性義務。
5,協議免責或意定免責。即基於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協商同意的免責,即所謂“私了”。這種免責一般不適用於犯罪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僅適用於民事違法行為。
6,自助免責。自助免責是對自助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共道德所認可的行為。自助行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
7,人道主義免責。權利是以權利相對人即義務人的實際履行能力為限度的。在權利相對人沒有能力履行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有關的國家機關或權利主體可以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責主體的法律責任。在有責主體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即使人民法院把法律責任歸結於他並試圖強制執行,也會因其不能履行而落空。
二、免責條款的特點有哪些?
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説,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了一份合同,但是又因為某些原因,這個合同沒有履行,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利益上的損害,這種情況也不是一定要完全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必須要具備某特殊的原因或者條件特殊的原因,通常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但是特殊的條件可以包括時效,不訴,免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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