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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條件的規定是什麼?

免責條件,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合同免責條件的規定是什麼?

1、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3、債權人的過錯: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第八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任何一方的過錯,都將產生違約責任,而不能使當事人免責。由於免責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據責任構成要件所作出的責任成立的判斷,所以,它實際上是對歸責事由和責任構成要件適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即使債權人遭受了損害,但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發生是沒有過錯的,不應使其承擔責任。不可抗力的出現否定了債務人具有過錯的推定。

各國的民法典亦都規定了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責事由。實踐中,因各種交易行為種類繁雜,往往又具有自身的特點,有關不可抗力的內容和範圍則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規定,當事人往往採用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具體列出各種不可抗力事由和範圍。法律也未禁止在合同中以約定形式出現。其目的便是通過當事人設定不可抗力條款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所致的風險,並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未來出現的風險,同時為正確認定責任,明確法律後果起明示作用。

一般在合同裏面會有免責條款,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加入免責條款的相關內容。簽訂了合同之後雙方要遵循裏面的內容,但要是有其中一方違約的情況,另一方是有權去追究對方違約的行為,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時我們也是可以根據規定免除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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