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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提單需要背書嗎?

一、記名提單需要背書

記名提單需要背書嗎?

記名提單是指在提單(straight)上收貨人(consignee)一欄內具體填寫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稱的提單。指定的收貨人在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單正本時則取得交付的貨物。儘管記名提單是一種權利憑證,但它是不可流通的。在我國,記名提單不得轉讓。參見《海商法》第79條規定:“提單的轉讓,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記名提單:不得轉讓; 

(二)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 

(三)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記名提單不可轉讓,無需背書,背書也無意義。

二、記名提單的風險

在沒有收款保障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做記名提單。 因為在許多國家裏,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就象空運提單一樣,收貨人只要憑身份證明就可以提貨。 即便是信用證結算,開證行都不願意接受記名提單,所以一般信用證都規定為:TO ORDER 這樣的空白抬頭的提單,由此來控制和掌握貨權。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記得記名提單的不可轉讓,還要記住“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這一至關重要的一點!概念一定要記得全面,才不會給工作帶來差錯和損失。 所以只收30%貨款,且後T/T 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貨人提單,即記名提單的話,客户如果信譽不好,不付款,將有可能遭遇款、貨兩空的境地。 當然,如果對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則另當別論。

在國際經濟法上,記名提單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承運期間貨物所有人的利益,減少因為承運人的過失導致的損失。但另一方面,記名提單的靈活性較之其他的提單方式應該是不足的。因此,記名提單在運用中要結合實際的需要。

三、記名提單的應用

簽發記名提單往往是在兩個協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間或收貨人是賣方的代理等情況下,物權問題往往並不是通過提單的轉讓而轉移。只要承運人交付正確的記名收貨人,不可能出現錯誤交貨問題,也就解除承運人交付的義務。這樣大大減少貨物買賣欺詐行為以及由於單證延遲而無法提貨問題。我國法律對提單有關規定導致可轉讓提單與不可轉讓提單在法律性質上沒有什麼區別,可能使提單與海運單在其法律性質等同看待。因此,對提單的定義有必要作適當的修改或單獨對海運提單以及電子提單等進行立法以適應國際慣例或更易於實際操作。

其實,記名提單的注意事項還是比較多的,而且,記名提單相對於其他的提單來説,靈活性是相對較差的,對於記名提單需要背書這種説法也是不正確的。所以,我們在進行使用記名提單的時候,還是要結合實際情況的需要,來進行考慮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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