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提單未背書交付可以做電放嗎?
一、指示提單未背書交付可以做電放嗎?
是可以的;
在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情況下,
電放 當收回提單時即可交付貨物(或簽發提貨單)。由於承運人收回提單的地點是在交付貨物(卸貨港)以外的地點(通常是在裝貨港),視其為特殊情況,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單。然而,目前有關的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如中國的海商法)和法規中均無電放”的定義。電放通俗點講就是發貨人不用領提單,收貨人憑身份證明提貨的一種放貨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單放貨在提單補料和提單確認階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領取提單階段出現了差別。電放的程序其實很簡單,填了電放申請傳真給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為這是一份普通的申請,上面清請楚楚地寫明瞭你放棄領取提單的權利。簽字蓋章之後,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單了。您如果已經拿了提單,又要改做電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單交回船公司之後再填寫電放申請。
二、電放的使用風險
眾所周知,提單已有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等賦予其定義、加以規範。而“電放”實際上是使用提單時的一種特殊情況。但這種情況非常特別,使得提單的“準流通證券”的性質,即提單可以通過交付或背書加交付自由轉讓的性質被消滅。目前還沒有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法律給“電放”賦予定義和規範。如前所述,“電放”的原理是異地收回提單,然後交付貨物。這種做法也是參照了在簽發提單時的特殊情況,即“異地簽單”的做法。但是,“異地簽單”仍然是存在着問題的,並且也有人對其做法提出過質疑,可以説“異地簽單”做法的後果存在着不確定性。
嚴格按照本文給予“電放”的定義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確定因素造成的影響。然而,實踐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給“電放”以後承運人承擔的相應責任構成風險。值得注意的問題可以包括,但不侷限於:
(1)託運人(發貨人)申請“電放”時,承運人不再簽發提單,此時,提單條款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的問題。
(2)提單可以適當背書(duly endorsed)後轉讓,“電放”時如何實施的問題。
(3)“電放”情況下的託運人和收貨人都是無船承運人,作為實際承運人的船公司將貨物交付給真正的貨主時,是否會承擔交錯貨物的責任問題,或者無船承運人錯誤交付貨物時,船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問題。
(4)船公司與船舶代理人之間授權不明現象的發生及其責任的承擔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電放不是每個情況都可以適用的,做電話也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處理,而且在電話之後收貨人是可以不用正本就可以提交相關的貨款,從而達到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害,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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