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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背書與一般背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一般背書

質押背書與一般背書的區別是什麼?

背書是指票據持有人於票據轉讓時,在其背面簽名或蓋章的行為。詳細的説,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就是由匯票持有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並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

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按其附帶的記載劃分有限制性背書、委託收款背書、有條件背書、質押背書和部分背書(分割背書) 五種方式。

二、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是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

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係,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係,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係。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後,即背書人作成背書並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並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獲得質權人位置後,在背書人不實行其債務的狀況下,能夠行使票據權益,並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歸還。換言之,假如背書人實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需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質押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也必須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書並交付。

與此同時,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但假如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文句標明瞭質押意義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假如記載“質押”文句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當票據義務,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義務。該條第二款還規定:“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這裏所指的匯票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以及為實現該等權利而進行的一切行為,如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受領票款、請求作成拒絕證明、進行訴訟等。

綜上所述,如果一個倉庫貨物的票據由原持有人質押給質權人,可是倉單卻沒有被進行背書,那麼這個質押就不能説是有效的了,而且質權人也就沒有權利直接將這個倉庫中被質押的貨物取出,但若是有了這一層擔保關係,則可以通過訴訟等途徑維護應有的權利,而一般背書只是一種票據轉讓手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提供的質押背書與一般背書的區別的具體解答,更多詳情請諮詢本站。


標籤:背書 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