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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有借條還需要提供轉賬記錄嗎?

一、起訴時有借條還需要提供轉賬記錄嗎?

起訴時有借條還需要提供轉賬記錄嗎?

起訴時有借條的情況下,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但是否發生實際的借貸事實,還需要轉賬記錄來進行證明。建議無論多少金額的交付都要使用轉賬的方式固定證據,否則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未收到款項,會造成法院對事實認定的難度增加。

在司法實踐中,在對待傳統的數額較小的民間借貸案件,如果出借人主張是現金交付,但沒有付款憑證的,出借人提供借條,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的存在。而對於大額現金:原告僅有借款協議和借條,沒有出借大額資金流向憑證,但能説清大額借款給付方式、時間、地點、清點方式與交接人,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所述事實,被告當事人不否認或雖否認、但不提交或不能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據予以確認和支持。

如果原告僅提交借款協議和借條,沒有大額出借資金流量憑證,又不説明出借大額資金的事實經過,而被告不承認收到大額借款,又提交證據證明沒有收到自己借條中所稱的借款,人民法院應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認真審核出借人有無鉅額資金給付的能力,如原告不能證明大額資金給付事實,人民法院則可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法律論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 當事人的陳述;

(二) 書證;

(三) 物證;

(四) 視聽資料;

(五) 電子數據;

(六) 證人證言;

(七) 鑑定意見;

(八) 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借條的具體簽訂情況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的,雙方簽訂借條後,還需要發生實際的借款事實才可以認定貸款行為發生,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可以提交相關的轉賬記錄,那麼就可以證明該借貸關係已經成立,具體情況由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