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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四川省《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四川省《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為加強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保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加強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保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接受國外僱主或者中介機構委託,在四川省內通過現場招聘會、省內各級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台和互聯網信息平台等方式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工作,以及相關的招募、培訓、宣傳、諮詢等對外勞務合作,適用本辦法。

對外投資企業組織非本單位人員派往國外項目工作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外事、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漁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應當依照我省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的相關規定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個人和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辦理登記的單位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

第五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接受國外僱主或者國外中介機構委託後,應當與國外委託方簽訂勞務合作合同,並載明國外僱主對勞務人員在國外的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委託個人或者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單位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第六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與勞務人員訂立書面勞務服務合同,並在勞務服務合同中載明勞務合作合同中關於國外僱主對勞務人員在國外的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赴國外工作的,應當與本單位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勞務合作合同中關於勞務人員在國外的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未按照本條第一、第二款規定訂立勞務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不得派遣勞務人員或者本單位工作人員赴國外工作。

第七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向勞務人員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除為勞務人員辦理出國手續的必要費用外,不得在勞務人員獲得工作簽證前向其收取任何費用。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向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

第八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務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合同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用工項目及國外僱主的有關信息、勞務人員名單材料報送至原經營資格許可的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載明必備事項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補正。

上述材料齊備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將用工項目、國外僱主的有關信息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送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後應當及時報至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九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國內同期同行業同工種相應保險額度。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也可以與國外僱主約定由國外僱主為勞務人員購買上述保險。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可以為勞務人員購買出入境交通意外傷害賠償責任險並支付保險費。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建立獨立的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台或者依託現有各類服務機構建立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台,對服務平台進行統一管理。商務主管部門對服務平台提供業務指導。

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台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信息系統,保存不良信用記錄檔案,並無償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勞務人員提供政策、法律諮詢及就業指導;

(二)為勞務人員提供對外勞務合作信息;

(三)對勞務人員進行國外適應性培訓;

(四)為勞務人員提供出境後跟蹤服務,掌握國外勞務人員動態;

(五)為回國勞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

(六)引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通過服務平台招募勞務人員,引導勞務人員通過服務平台登記報名;

(七)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發佈招募信息,推薦合格的勞務人員。

省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台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制度,記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國外僱主不履行合同約定、侵害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等情況。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不良信用記錄由省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對外公告,並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實行有關部門間企業信息的互聯互通。

對無正當理由單方終止與國外僱主的僱傭合同、不遵守勞務服務合同約定、在國外聚眾滋事、惡意擾亂工作和生活秩序等違法違規的勞務人員,商務主管部門應對其作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 對違反《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一)涉及勞動合同糾紛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理;

(二)涉及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涉及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訂立的勞務合作合同、勞務服務合同及其勞務人員在國外權益受損引起的糾紛,由商務主管部門處理;

(四)涉嫌非法集資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處理;

(五)其他交由有權處理部門處理。

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部門處理,並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對職責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指定管轄。

省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防範和制止非法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行為。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外勞務合作糾紛或者突發事件處置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主要職能是負責協調處置我省對外勞務糾紛或者突發事件,並根據糾紛或者事件情況,提出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的建議或者處置意見。

聯席會議根據需要,針對具體事件成立專項應急處置臨時工作機構,統一協調、處置對外勞務合作糾紛或者突發事件。

第十四條 處置對外勞務糾紛或者突發事件中有關部門及有關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處置程序等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個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單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主要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查處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勞務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收取費用等行為的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台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服務平台職責或者違規收費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二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如需向國外工程項目組織勞務人員,應當依照《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中國公民個人自行取得出境手續赴國外工作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對外勞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