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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四川省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四川省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行為的監督,促進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政,預防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工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我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罰決定:

(一)對公民處以 5000 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0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同等數額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二)責令停產停業1個月以上;

(三)吊銷經營性許可證或者執照;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強制是指我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強制決定:

(一)查封經營場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扣押許可證或者執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三)取締、關閉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執行;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第四條 作出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報備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和必要的説明材料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的備案報告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格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必要的説明材料,是指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備案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報送的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

(三)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的執行情況;

(四)報備機關認為應當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報備機關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的審查、登記等報送備案工作。

第七條 報備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副本)和必要的説明材料(複印件)報送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查、登記。

第八條 報備機關法制機構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辦案機構報送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九條 報備機關法制機構對擬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進行審查時,有權調閲卷宗和相關材料,需要辦案人員到場詢問的,辦案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條 報備機關法制機構審查完畢,對報備材料予以登記編號,由辦案機構於5日內將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副本)和必要的説明材料(複印件)報送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的報備不影響該決定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報備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備案機關認為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違法或明顯不當需要停止執行的。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審查發現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存在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等情形的,應當通知報備機關自行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報備機關收到備案機關的備案審查意見(決定)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執行,並應當在執行完畢之日起15日內,將執行情況報告備案機關。

報備機關重新作出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決定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報備機關對備案機關的備案審查意見(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複查。對經備案機關複查後作出的複查意見(決定),報備機關不得拒絕執行。

第十五條 報備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對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備案或者拒不執行備案機關的備案審查意見(決定)的,備案機關可根據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備案或者限期執行有關備案審查意見(決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備案機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通報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備案情況。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規定的發佈進一步加大了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和行政決議的監督力度,對保護羣眾的合法權益起到了把關的作用。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如果羣眾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有異議,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相關條件,對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