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質押背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票據質押背書注意事項
質押背書這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背書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質人,被背書人則是質權人。
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係,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係,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係。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後,即背書人作成背書並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並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後,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並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換言之,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質押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也必須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書並交付。與此同時,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但如果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文句表明了質押意思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如果記載“質押”文句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該條第二款還規定:“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這裏所指的匯票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以及為實現該等權利而進行的一切行為,如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受領票款、請求作成拒絕證明、進行訴訟等。
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籤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此外,貸款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從事票據質押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押行為無效。
二、質押背書的效力
(1)質權設定效力。被背書人B經質押背書即可取得質權。取得質權的意義在於,B有收取該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質的票據一屆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受領票據金額。
(2)切斷抗辯的效力。既然B是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C也不得以與B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B。相反,如果A與C之間有抗辯事由,則可行使抗辯權。
(3)權利證明效力。質押背書僅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並非享有票據所有權。
(4)權利擔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種實體權利,即質權。B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付款人C如拒絕付款,B的實際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因此,在質押背書中,A若沒作特別約定,應對B負擔保付款責任。
(5)再背書。為了保證質權的安全,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作委託收款背書,不得作轉讓背書或轉質背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7條作了類似規定。但在民法裏論上,質權人可對質物轉質,即對質物再作質押。
以上內容詳細介紹了票據質押背書的主要內容。票據的質押背書是保護出質雙方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有力保障,保護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我國的法律對此也有詳細的規定。質押背書的法律效力針對的情況不同,其效力也略有差別。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和質押背書有關的知識,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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