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房屋租賃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
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租方與承租方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而房屋租賃合同中會約定一定的免責條款,約定免除某一方的某些責任,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這些條款是有效的,下面是本站的小編為您準備的與房屋租賃合同免責條款相關的內容。
一、免責條款
1、合同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免除合同一方的某些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對方有義務遵守法律認可的免責條款。格式條款就是合同一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訂好的條款,而且該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和對方協商。
2、擬定格式條款的出租人有義務以一種合理的方式提示承租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他的責任條款,例如,應當在合同中用不同顏色或者黑體字來打印免責條款,或者在訂約的時候向承租人説明存在這個免責條款。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解釋,出租人也有義務解釋,否則該免責條款很有可能無效。
二、怎樣認定房屋租賃合同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1、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
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的法律要件:
2、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3、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實踐中,大多免責條款是在既有的價格、保險等機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風險的措施,是維護企業的合理化經營、平衡條款使用人、相對人乃至第三人之間利益關係的手段,它不是對國家強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對法律的譴責和否定違約以及侵權態度的藐視。如購銷合同中,免責條款常起着分配風險的作用,並由此決定誰在實際上投保抵禦風險,左右着合同標的價格。此類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應屬於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限制或剝奪另一方當事人權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當事人風險的免責條款,當屬於無效。
一般來説,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公平,在一定限度內可以適當傾斜保護某一方,但是合同總體不能顯失公平,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房屋租賃合同免責條款是具有效力的,如果您還有相關問題,可諮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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