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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一、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1、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所致,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只有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後才能行使對第三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追償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

4、代位求償權僅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5、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若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該放棄行為無效。

二、代位求償權抗辯如何進行

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可以向保險人主張。除此之外,第三人對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權還有如下抗辯: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抗辯。

2、未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保險人未就保險標的受損害的部分向被保險人進行賠付,保險人就不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代位的權利與其向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不一致的抗辯。比如,被保險人投保的是短量險,保險公司賠付後,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貨損的求償權。

4、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不應該賠付而予以賠付的抗辯。保險標的的損害雖然由於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但不屬於保險事故範圍,保險人予以賠付的,保險人不享有保險代位權。對此,理論界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如果保險人依據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而自願賠償被保險人的,應視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贈與,而贈與不賦予保險人法定的代位求償權,第三人可據此抗辯。

保險代位求償權源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由法律強制性地轉移給保險人,從來轉化為保險人的一項獨立的法定權利。保險人的代位求償金額以其保險賠款金額為限,如從第三者處獲得的金額超過其賠償額,應償還給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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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要件 代位 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