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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法律依據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法》

第73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解釋(一)》

第11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12條 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13條 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如上圖:假設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丙為次債務人(乙的債務人)。〕甲之代位權成立的要件有四:

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不能過了訴訟時效)、到期。

②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有效、到期。

③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並因此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務超過説)。

④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僨權不具有專屬性。

二、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下面對代位權成立的構成要件略作解釋: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不能過了訴訟時效)、到期。

(1)甲對乙的債權須合法、有效。

①若甲對乙債權巳過訴訟時效期間,甲無代位權。

②非法的債權(如賭債),甲無代位權。

③若非法債權背後存有合法債權,該合法債權仍有代位權(見例)。

(2)甲對乙的債權已經到期。

①這是代位權與撤銷權的重大區別。

②例外:即使甲對乙的債權尚未到期,若甲確有“保存”乙對第三人債權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權。

例甲工廠借給乙工廠100萬元,丙欠乙工廠200萬元,已經到期。乙未對丙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又無其他財產,故一直未按期償還對甲的借款。

①甲、乙間的借款合同屬於非法拆借,借款合同無效,甲對乙之借款合同債權是非法債權,無代位權。

②甲有權請求乙返還本金(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這個債是合法的,有代位權。

③基於甲對乙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甲可對次債務人丙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有效、到期。

①司法考試的答題標準是,甲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乙對丙的金錢債權。

②乙對丙的非金錢請求權(如返還原物請求權、移轉不動產物權的債權),甲均無權行使代位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並因此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務超過説)。

(1)“怠於”的含義。只要乙未對丙起訴或者申請仲裁,就屬於怠於行使到期金錢債權。

(2)損害甲之債權的判斷標準。採“債務超過説”,即乙除了對丙的金錢債權之外,乙的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對甲的債務。

(3)即使乙、丙間的合同約定了仲裁協議,不妨礙甲以起訴方式行使代位權(原因:因仲裁條款具有相對性,只能約束乙和丙)。

4、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乙對丙的下列金錢債權具有專屬性,甲不得代位行使(《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

(1)基於人身傷害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基於身份關係產生的債權,如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3)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僨權,如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等債權;

(4)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金請求權。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代位權的行使範圍是會受到債權人的債權限制的。而如果身為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所需要支付的必要費用,是需要由債務人來交付的。而如果債務人一直不行他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以他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標籤:代位權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