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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權的構成要件

法律2.47W
代位求償權的構成要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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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權的構成要件

1、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使。該觀點認為,保險人行使的代位求償權是建立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上的,保險人本身與損害賠償事實並無利害關係,他只是在賠付了被保險人的損失後,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權。保險人行使的權利是法定受讓的債權,其實質與被保險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二致,因此代位求償權並沒有賦予保險人新的獨立的權利,只是允許保險人享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權利的利益,所以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必須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此觀點得到英國大量判例的佐證。

2、以保險人的名義行使。這種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依法律規定而發生,其行使不以被保險人移轉賠償請求權為條件,只要具備代位權的行使要件,即可徑行以自己名義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這一觀點在和澳大利亞較為普遍。

3、以所謂“真正利益當事人”名義行使。此説為美國司法界所獨採,其判定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名義不拘一格,往往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或以被保險人名義行使,或以保險人名義行使,或以二者共同名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