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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及債務人與第三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均到清償期。

3、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

4、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二、代位權對債權人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範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因為第三人對於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

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但對此問題司法解釋做出瞭如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三、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或者佔有質押物,或者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對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具有比較現實的物質基礎,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一般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只有在抵押物、質押物折價或變賣之後,抵押物或質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債權時,債權人才會受到損害。因此,在債權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並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故債權人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應規定不能行使代位權。這樣既可以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對債務人的權利進行不必要的干預和限制,也可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但抵押、質押不足以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權。

綜上所述,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需要一定條件,包括雙方有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有怠於還債的行為等。債權人代位權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可以直接領受次債務人的財產用來實現債權。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債權人代位權成立需要哪些要件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