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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原告缺席是否可以開庭

民事訴訟原告缺席是否可以開庭

一、民事訴訟原告缺席是否可以開庭?

民事訴訟原告無正當理由缺席的,一般不能開庭,法院會按照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民事訴訟可以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三、原告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應盡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不得濫用權利損害他人利益。

2、有遵守法庭紀律秩序,服從法庭指揮的義務

3、對生效的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

四、民事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申請撤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五、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訴的流程有哪些?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總的來説,民事訴訟中原被告都有出庭參與庭審的義務,除非有正當理由才可以不到庭。事實上,根據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比如被告方提起了反訴,如果原告必須到庭,並且原告也沒有任何特殊原因,原告拒不到庭的,法院是可以拘傳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