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的要件包括哪些?
一、概念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行使要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三)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三、行使範圍
(一)代位權的行使主體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並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
(三)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範圍為限。
以上就是本站為您整理的債權人代位權相關知識,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代位權行使的要件包括債權合法有效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債務人行為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和債權不專屬於人身四項。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須通過訴訟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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