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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滯納金標準是多少?

病假2.1W

一、土地使用税滯納金標準是多少?

土地使用税滯納金標準是多少?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應繳滯納金=滯納税款×滯納天數×0.0005。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解繳税款的滯納金也按上述規定同樣計算。

二、土地使用税應該從什麼時候交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2、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交納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公民或者企業公司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是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土地使用税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認定,如果未交納的,必然涉及到違反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的情況,需要交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