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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合約如何約定有效

探望權是探望子女的權利,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權,而探望權怎樣行使,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好後可簽訂協議書,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探望權約定協議,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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