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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沒約定探視權怎麼辦

離婚判決書沒約定探視權怎麼辦

離婚判決書沒約定探視權怎麼辦

1、對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

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2、加大宣傳力度,使離婚當事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觀

鎮、村以及街道辦、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普及婚姻法的宣傳,採取多種形式講解、宣傳新的婚姻法知識。法院在審查離婚訴訟案件時,也可以有針對地交待當事人依法享有探視權,以便使當事人心中有數,根據自身意願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一次性案結事了,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3、對於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儘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為不易過於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於探視權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凡是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採用。行使探視權的地點可以在孩子學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帶回家。

4、法院就探視權問題進行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個案情況,因案而異,不應搞“一刀切”。

首先,離婚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孩子之間各種因素千差萬別,判決時不應過於籠統,否則無法執行,也不應過於細緻,否則執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發矛盾。同時,應本着對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護的原則判決,除考慮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對於子女年歲稍大些的,法官應該聽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願。另外,對於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時,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可以在判決書中增加對拒不執行者處以罰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則變更或取消監護權的內容,以督促執行。

5、探視權行使的主體範圍不應僅限於不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應當適當擴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筆者認為,允許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視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視權應符合下列幾個條件:1、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經與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親或母親的同意。3、不得濫用探視權。

6、如果孩子堅決不同意讓不與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視,應視情節對待。

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此時可以根據其申請由法院裁定終止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滿十週歲,可以要求直接與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對孩子加以引導教育,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創造條件。

7、探視權的正確行使有賴於雙方當事人的配合。

孩子是無辜的,筆者呼籲,作為離婚父母都應正確理解探視權這一法律規定權利的立法本意,為孩子多一些考慮,正確處理探視權問題。同時還應設身處地為對方想一下,雙方多一份理解,少一點“意氣用事”,通過共同努力讓孩子擁有一份完整的父愛和母愛。

其實雙方辦理離婚後,對孩子的傷害也是很大的,我們不能剝奪另一方家人的探視權,而且探視權也是一項法律規定的權利,如果沒有事先進行約定,一方也不可以以此為理由,阻撓對方的探視,因為這也算是侵害的對方的合法權利,是一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