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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錢買房 房產證寫着兒子兒媳的名字,若離婚 女方有權分得房產的一半嗎?

父母出錢買房,房產證寫着兒子兒媳的名字,若離婚,女方有權分得房產的一半嗎?
律師解析: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雙方若簽署婚內財產協議或已經對房屋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那麼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分割。
2、雙方若無任何約定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需要進一步明確出資方式:
(1)若父母全資出資,登記雙方名下,那麼除有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情形外,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若父母部分出資,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種情形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有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