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探視該如何約定?
很多時候夫妻感情破裂往往伴隨婚姻的結束,然而離婚並不能徹底的解決問題,尤其是雙方育有子女的情況下。離婚後無論孩子撫養權歸誰所有,也不可能就此切斷另一方與孩子的關係,畢竟血緣關係抹殺不掉。那麼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離婚協議不探視該如何約定有用?
一、探望權在離婚協議中如何約定?
在探望權制度的設立上,我國採用的是協議優先的原則,離異的雙方應該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確定探望權。父母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係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和法院判決比較起來,父母協議確定探望時間、地點的成本最小,給探望的利害關係人造成的影響也最低,因此相對於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在很多離婚協議書中,對子女探望權的規定比較籠統,以至於在發生爭執後才發現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子女探望權這麼約定:探望權的行使由雙方協商解決。這樣的約定可能會在離異的雙方發生矛盾的情況下導致未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權難以實現,因此在起草離婚協議書時一定寫明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每月探望一次、每週探望一次或其他方式、註明起始時間等等)、地點(對方家中、自己家中、户外等,可做靈活約定)、方式、是否需要一方在場、一方不履行協助義務時應承擔什麼責任、對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行使探望權最好與子女進行協商。
二、不履行離婚協議怎麼辦?
由於離婚協議書沒有法律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所以當一方不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協助探望權的行使等義務時,另一方須另行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出具判決或調解書,待生效後方可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當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相應義務的時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可以依據判決或調解的內容強制執行。
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當然,對子女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並不是針對孩子的人身,而是由法院的執行機構根據情節是否嚴重對直接撫養一方採取批評教育甚至是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錯誤行為,説服其同意對方行使探望權。
血脈天性,即使離婚協議不探視,也保證不了另一方不行使探視權。為了防止其中一方拒絕履行協議,保證孩子的探視權,簽訂協議時應該寫明探視權行使的具體事項。當遇到一方拒絕履行協議時,可以通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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