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探視權是否能約定?
一、離婚協議中的探視權是否能約定?
離婚協議中的探視權是能約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探望權的內容是什麼?
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時間。
(六)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探視權顧名思義就是隻有探視的權力,而對於離婚夫妻中沒有直接撫養權力的人,只能行使相應的探視權,對於離婚協議關於孩子探視權的內容上,法律其實是有很多的規定的,比如説對於探望的時間、探視的方式以及探視權力行使的主體都是有一定的規定的。
夫妻雙方如果因為感情不和,想要離婚的話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是還是需要進行注意的,就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的培養權問題能夠達成一致的話,另外一方是享有探望權利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夠予以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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