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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補貼發放標準

1、特高温補貼:標準為10元/人/出勤日。
2、高温補貼:標準為7元/人/出勤日。
3、高温崗位作業時間超過日出勤時間的50%以上。
4、補貼金額在員工月度工資中體現。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温飲料充當高温補貼。高温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
法律依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進行調整的。

高温補貼發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