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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轉移大額財產,是不是違法行為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轉移大額財產,是不是違法行為
律師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上面的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轉移的大額財產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那麼其行為以已經違了民法典關於夫妻共於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規定,因為夫妻關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雙方都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平等處分權,未經一方同意,如果不是為了生活需要,任一方是沒有權利處分和轉移共同財產的。
因此夫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轉移大額財產的行為,當然是違法行為
對於男方有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果離婚訴訟之中那麼,那麼女方是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主張對此進行賠償的。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